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汕尾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汕尾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购房产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房合同,且可用于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记手续。
4、购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首期付款的比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进行调整。
5、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方式办妥担保手续。
6、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缴职工。
7、处于住房公积金封存状态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启封后重新连续缴存满一年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8、法律法规及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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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一手房:
二手房:
1、借款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不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3、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审核意见书,由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放弃。
温馨提示:
购买一手住房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支付方式,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划入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购买二手住房的,受托银行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的收款账户。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未实施)
现行中: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贷款额度:
购买一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叁拾伍万元;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贰拾伍万元。
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签订贷款合同时的法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期限: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汕尾市规划区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辖县(市、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改革后:汕尾市暂未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调整,若有变化将第一时间更新。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